中国长兴 浙江卫生

长兴县卫生局肺炭疽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更新日期:2014.07.29  浏览量:

        为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及时控制肺炭疽疫情暴发和流行,指导和规范肺炭疽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肺炭疽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长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控制本县境内的肺炭疽疫情。
  2. 工作原则
  肺炭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强化监测、综合治理;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3. 肺炭疽事件的分级
  根据肺炭疽疫情流行范围和趋势,本预案将肺炭疽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Ⅳ级(蓝色警戒)一般突发肺炭疽事件:在县内出现肺疑似病例。
  Ⅲ级(黄色警戒)较大突发肺炭疽事件:出现肺炭疽确诊病例,且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
  Ⅱ级(橙色警戒)重大突发肺炭疽事件: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炭疽病例。
  Ⅰ级(红色警戒)特别重大突发肺炭疽事件:肺炭疽有明显扩散趋势,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县卫生局肺炭疽疫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局领导小组)负责肺炭疽防控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综合信息组、医疗救治组、疾病控制组、卫生督查组、后勤保障组等五个工作组组成。综合信息组由办公室牵头,医疗救治组由医政科牵头,疾病控制组和卫生督查组由疾控监督科牵头,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和规财科牵头。
  成立肺炭疽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小组(简称防治专家指导组),下设病例判定专家组、医疗救治专家组、疾病控制专家组和卫生监督专家组,承担技术指导工作。
  2. 各小组职责
  综合信息组:负责收集分析突发肺炭疽事件的有关信息,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报导应急工作动态。肺炭疽事件信息由上级部门授权后发布。
  医疗救治组:实施突发肺炭疽事件应急处理医疗救治,积极抢救危重病例,尽可能减少并发症,降低病死率。
  疾病控制组:负责组织制定预防控制措施,包括事件发生后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卫生学处理、疫情监测与评价等;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形势和预防控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全县防控策略和措施的建议。
  卫生督查组: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应急措施的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应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予以解决,对违法违纪和渎职行为进行处理等。
  后勤保障组:负责消毒药品、个人防护用品、预防用和治疗用药品、疫苗等的采购、储备和调度,负责应急设备的采购。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处置
  1. 监测
  1.1 监测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医疗卫生单位。
  1.2 监测内容:县卫生局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肺炭疽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做好应对各类肺炭疽疫情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日常业务工作中,要加强对肺炭疽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史询问,发现可疑病例要及时报告。
  2. 预警
  2.1 预警发布:县卫生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肺炭疽疫情监测信息,按照疫情分级标准和防治专家指导组的建议,及时向县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告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2.2 预警变更与解除:根据肺炭疽疫情的变化动态,领导小组在参考防治专家指导组评估意见基础上,可向政府提出原发布预警的变更或解除的建议,经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3. 报告
  3.1 肺炭疽病例的核实确诊和疫情上报要统一归口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逐级上报。
  3.2 基层单位发现肺炭疽病人或疑似肺炭疽病人时,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3 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
  突发肺炭疽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县卫生局接到突发肺炭疽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规定上报县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 疫情处置
  4.1 流行病学调查:接到疫情报告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疫点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疫情范围、发病人数、时间、地点;患者的一般资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发病情况、既往史;患者在发病前与草食动物或其产品以及可疑物品有无接触,可疑物品的来源,人员接触情况,是否参加过剥食死畜肉;了解当地牲畜间发病情况,发病范围,死畜及其皮毛去向;本人有无饮生牛奶、食用未煮熟肉的习惯;自家人或其他人群有无类似病史及接触史。
  4.2 标本采集:采集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和与患者密切接触者的血液、鼻咽分泌物标本供病原学、血清学检查。外环境标本:采集疑似患者或病畜接触过的污染水源、食物、土壤以及追踪获得的死畜肉、皮、毛等污染标本,对每份样品要分别标记清楚,及时送检,避免标本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样品应存放于低温下保存或保存液中。
  采取标本时必须遵循以下两条原则:第一,尽可能在抗生素治疗开始前采取标本;第二,除必要时并在具备操作病毒细菌条件的实验室内,不得用解剖的方式获取标本。所需的血液与组织标本,均应以穿刺方式取得。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1. 分级响应
  1.1 Ⅳ级应急响应:县卫生局接到发生肺炭疽疫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组织流调、检测、疫情控制处理的专业人员,按三级防护要求着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进行采样,并对事件进行初步的判断;应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派遣具有防护设施的救护车辆运送病人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划定隔离区,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和医学观察,对隔离区进行消毒和其它卫生学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1.2 Ⅲ级疫情的应急响应: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应急措施:
  县卫生局接到较大肺炭疽疫情的报告,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建议县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肺炭疽控制临时指挥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疫区,对疫区实施封锁,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同时,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及卫生行政管理专家,深入疫点、疫区指导肺炭疽疫情控制。报请市卫生厅派遣专家指导和帮助。
  1.3 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应急措施:
  在国务院或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市政府肺炭疽控制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建立肺炭疽防控专业组,动员全县各部门的力量,全力开展肺炭疽疫情的防控工作,及时收集和分析疫情动态,上报防控工作的效果和进展,当好政府肺炭疽防控工作的技术参谋。
  2. 应急响应的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必需条件是:污染源得到清除,传染源及可疑传染源被有效隔离,疫点疫区的卫生学处理达到要求,末例肺炭疽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一般肺炭疽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由县卫生局经县防治专家指导组论证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较大肺炭疽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卫生局经市防治专家指导组论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重大肺炭疽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肺炭疽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五、后期评估
  肺炭疽疫情结束后,县卫生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防控工作进行评估,总结防控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指导今后的应急处理工作。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六、保障措施
  1. 技术保障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在巩固原有技术力量的基础上组织培训出一批新的技术骨干队伍。加强病原学、流行病学、实验室诊断技术的培训并大力推广有效控制疫情的新方法和新技术。落实各项严格控制疫情的技术准备工作。
  2. 物资、经费保障
  2.1 物质保障:县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肺炭疽疫情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各自的工作职责,储备应急物资,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急救器械和消毒药械、检测设备和试剂、防护器材等。
  2.2 经费保障:县卫生局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向县政府提出应急控制经费的预算报告。
  七、附则
  1.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县卫生局组织制订,根据肺炭疽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按规定公布。
  2.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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