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兴 浙江卫生

长兴县血吸虫病暴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更新日期:2014.07.29  浏览量:

 

         为了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重新流行,加强对血吸虫病暴发疫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与职责
   在发生血吸虫病暴发疫情时,县卫生局成立血吸虫病暴发疫情应急领导小组、专家技术指导小组、现场应急工作组。
  (一)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应急办、医政科、疾控监督科、社区卫生科、规财科、爱卫办、红会办等负责人以及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院长、县疾控中心主任、县卫生监督所所长等为成员。
  其职责是: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分工,及时做好病人诊治,安排疫情处理所必须的人员、经费及后勤保障,提供预防、治疗及灭螺药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动态;协调发生疫情的乡镇和财政、农业、水利、宣传、教育、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专家技术指导小组
  专家技术指导小组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卫生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制定暴发疫情控制方案及疫情控制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和相关的科学研究。根据当地疫情的程度,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议。
  (三)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调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有关人员共同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在应急领导小组指挥下,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疫情及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派有关专家直接参与控制疫情现场工作。
  二、血吸虫病暴发疫情的确定
  发现本地血吸虫病新感染病人或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感染性钉螺为血吸虫病暴发疫情。
  三、预案适用条件和启动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任何个人、单位和部门报告或告知有血吸虫病暴发疫情,此类疫情如经相关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查证,确实认定为血吸虫病暴发疫情的,即启动本预案。
  四、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监测与前期准备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浙江省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方案》开展螺情、病情监测工作。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相关的组织领导、资源配置工作等,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充分利用目前现有的螺情、病情监测资料,分析当地疫情发生及洪涝灾害造成疫情发生的可能性,预测辖区内及毗邻区域中最容易发生血吸虫病暴发疫情的范围,根据可能发生暴发疫情的规模和程度,有计划地做好预防和处置疫情的准备,并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及药物储备等。
  (二)疫情报告与响应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在发现当地感染的疑似病人和感染性钉螺时,应立即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复查和确诊。一旦确诊和确认为当地感染的病人和感染性钉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向县卫生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暴发疫情发生后迅速启动预案。
  五、现场应急控制
  (一)流行病学调查
  发生血吸虫病暴发疫情时,疫情发生地乡镇防保机构应配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传染源、传播途径和疫情波及的范围,查明流行因素,掌握流行规律,为及时制定暴发疫情控制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二)疫情控制措施
  1.病人治疗
  出现血吸虫病暴发疫情时,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医疗队,深入疫区对病人按《血吸虫病防治手册》进行治疗。
  2.疑似病人处理
  对疑似病人,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在接触疫水后2周用蒿甲醚或青蒿琥酯进行早期预防;或在接触疫水后1个月,用吡喹酮40/体重顿服,以防止急性血吸虫病发生。同时要做好疫水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3.人、畜查治病
  疫区及周边地区的居民和家畜进行血吸虫病普查,血清学试验阳性者作粪检并予治疗。
  4.查灭钉螺
  疫区及周边地区全面开展查螺,查清钉螺分布,解剖检查到的全部钉螺,了解感染性钉螺情况。查到的有螺环境及其水系相通的所有环境,立即采取土埋为主结合药物喷洒或浸杀的方法全面反复灭螺,力争当年消灭钉螺。对居民生产生活区的螺点,特别是有感染性钉螺分布的环境,要采取环境改造措施,彻底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消灭钉螺。
  5.粪便管理
  加强疫区及周边地区的人、畜粪便管理。按《血吸虫病防治手册》规定的方法杀灭病人(畜)粪便中的血吸虫卵。禁止居民在河、湖、沟中倒入粪便,洗刷粪具,消除露天粪缸。
  6.安全用水
  提倡使用自来水,居民生活、生产区有感染性钉螺分布的水域可用氯硝柳胺杀灭尾蚴,剂量为2g/m3水体。
  7.个人防护
  因生产、生活和抢险救灾必须接触疫水时,在接触疫水7-14天后预防服用青蒿琥酯。
  8.健康教育
  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形式,在疫区迅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群众加强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提倡安全用水,不在有螺水域进行洗衣、游泳、戏水、捕鱼捞虾等生产、生活活动。
  六、疫情管理与效果评估
  (一)信息管理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暴发疫情的信息和资料,向县卫生局报告疫情控制动态,并做好疫情资料的建档工作。
  (二)控制效果评估
  应急措施实施后,由专家技术指导小组分析疫情动态发展趋势并对疫情控制效果作出评估。
  (三)后期监测
  疫情控制后,应加大疫情发生地的螺情、病情监测力度,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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