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兴 浙江卫生

长兴县卫生系统防台防洪专项应急预案

 更新日期:2014.07.29  浏览量: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台风洪涝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卫生系统防御台风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台风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湖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州市防台风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我县范围内由于台风所造成人员伤亡的医疗急救、灾区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可能造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以及卫生系统各单位自身防台风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卫生系统对台风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台防洪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
  1.4.3依法防控、处置果断。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防台防洪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防台风工作制度,对台风的到来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1.4.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开展防台风的知识宣传,加强各有关行业和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做到资源共享,有效地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尽可能减少、降低台风带来的危害和损伤。
  2、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县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县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卫生系统防台防洪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局机关各科室根据县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分工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
  2.2 各部门、单位职责
  2.2.1医疗、急救机构
  负责因台风洪涝造成的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治,临时安居点群众的医疗工作。
  2.2.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灾前、灾后的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以及灾区疾病控制、消杀药品的准备,临时安居点群众的饮用水检测和生活环境的消杀工作技术指导。
  2.2.3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灾区及临时安居点的饮用水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食品安全监督有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
  3、台风分级
  根据《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湖州市防台风预案》的规定,按照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3.1 一般(Ⅳ级)
  气象部门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在东径125度以东,或北纬24度以南转向,对我市影响较小。预计影响最大风力50毫米、≤100毫米或过程平均雨量>100毫米、≤200毫米,并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以上量级降雨。
  3.3 重大(Ⅱ级)
  气象部门预报热带风暴在我省登陆,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厦门以北)、上海等附近省(市)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市,预计影响最大风力≥10级、100毫米、≤200毫米或过程平均雨量>200毫米、≤300毫米,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以上量级降雨。
  3.4 特别重大(Ⅰ级)
  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登陆我省,并将严重影响我市,预计影响最大风力≥12级;或者受其影响全市24小时内实况平均降雨量≥200毫米或过程平均雨量≥300毫米,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以上量级降雨。
  4、台风分级响应
  全县卫生系统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预报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分四级进行响应。
  4.1 Ⅳ级响应行动
  气象部门发布一般(Ⅳ级)台风预报,在台风影响期间我县卫生系统的响应措施:
  4.1.1县卫生局、医疗卫生单位安排应急值班人员,保持通讯通畅,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4.1.2县急救中心要加强值班力量,车辆、人员24小时待命;
  4.1.3县医疗机构要做好救治伤员的准备工作;
  4.1.4县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单位要做好灾后的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1.5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地的受灾情况。
  4.2 Ⅲ级响应行动
  气象部门发布较大(Ⅲ级)台风预报,在台风影响期间我县卫生系统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2.1县卫生局安排防台风应急值班;
  4.2.2县卫生局分管领导要求在岗值班,保持通讯通畅,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4.2.3可能遭遇台风暴雨袭击的县医疗急救、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处于待命状态;
  4.2.4遭受台风影响的地区,要求实行严格的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疫情监测日报表,并由县卫生局于次日10:00前报市卫生局办公室;对人员伤亡情况、医疗救治情况和医疗卫生机构受灾情况应随同疫情及时上报市卫生局办公室。
  4.3 Ⅱ级响应行动
  气象部门发布重大(Ⅱ级)台风预报,在台风影响期间我县卫生系统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3.1县卫生局领导在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协调指挥全县卫生系统防台工作;
  4.3.2县卫生局主要领导必须在岗值班,保持通讯通畅,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4.3.3县级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要准备好机动车辆、油料、医疗设备、消杀药品器械、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等应急物资,处于待命状态;
  4.3.4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本单位的房屋和广告牌等户外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和加固,对有隐患的房屋要在台风登陆前转移全部病人和人员,确保不发生因漏查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件;
  4.3.5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在建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根据情况可以全部临时停工,妥善安置建筑工人;
  4.3.6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本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御台风和应对停电、停水和发生内涝的各项准备,确保医疗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4.3.7县疾控中心要做好疫区消杀物品的准备;各医疗和急救机构要加强急诊力量,做好现场救护、血液储备、开通绿色通道收治伤员等各项准备工作。
  4.4 Ⅰ级响应行动
  气象部门发布特别重大(Ⅰ级)台风预报,在台风影响期间,我县卫生系统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4.1县卫生局主要领导在局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值班,指挥全市卫生系统防台风工作;
  4.4.2在防台风期间,县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要停止一切外出活动,已外出的尽快返回,主要领导干部必须在岗值班,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4.4.3县级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进入24小时待命状态;
  4.4.4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地下室或低洼地区的设备、药品、仪器和车辆等物资进行检查,可移动部分必须在台风登陆前移到安全的地点,同时要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保护,对地下室等易受涝部位要配置沙包、水泵进行保护;
  4.4.5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应对停电、停水和发生内涝等情况的准备,储备发电机、油料、食品、水、手电、蜡烛和应急灯等应急物资。
  5、灾后处置
  灾情发生后,卫生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深入灾区第一线,指导做好各项卫生救灾工作;迅速核实灾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迅速安排救灾物资,组织卫生部门开展生产自救。
  5.1 伤员救治
  对因台风及次生灾害造成的受伤人员救治善后工作按《长兴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灾区消杀
  对因台风造成的大面积水浸泡、泥石流、饮用水井和自来水水厂受污染等次生灾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相应的消杀方案,预防传染病的流行。
  5.3 卫生监督
  要加强对受洪水污染的自来水水厂水质监督,确保群众饮用合格卫生的自来水。对因台风台风造成的水浸泡食品等可能造成群众健康危害商品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销毁,防止流向市场。
  6、保障机制
  6.1 信息保障
  县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作为防台防洪工作的技术平台,承担台风的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信息共享。
  6.2 应急队伍
  县卫生局根据应急工作(包括防台风)的需要,组建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动队伍。主要包括医疗救援、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急救、预防药品,要求应急队员统一佩戴县应急机动队臂章;县级应急机动队由县卫生局统一指派,到达灾区后由当地政府负责统一安排应急工作任务。
  6.3 培训与演练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防台风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防台防洪应急预案。
  6.4 物资、经费保障
  6.4.1物资储备
  县区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防台风)应急物资储备,对急救药品、器械、血液、疾病控制消杀药品、快速检查检测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及相应的应急设施建立常规储备和补充更新机制。
  6.4.2经费保障
  卫生事业费中增设卫生应急专项经费,用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防台风)所需的工作经费、灾后处理、灾后恢复和应急机动队员工作补助等;卫生行政部门应安排专门经费,加强对应急机动队车辆、通讯和检测设备等的装备及更新。
  7、附则
  7.1 预案的管理一更新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并定期组织对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和《湖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州市防台风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7.4 方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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