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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

 更新日期:2014.07.28  浏览量: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长政办发〔2006〕103号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长兴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浙江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试行)》和《湖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我县实际,《长兴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已编制完成,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长兴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06—2010年)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形势,进一步促进我县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加强医疗机构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浙江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试行)》,结合《湖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本设置规划。


一、指导思想
        本规划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县卫生区域内居民和流动人口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良好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设置和布局,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浪费或遗缺不足。


二、设置原则
设置医疗机构时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性原则。面向全人群,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以农村基层为重点,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2、整体效益原则。在“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利用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不断提高医疗机构整体素质,发挥医疗和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
       3、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布局合理,易为群众服务。
       4、分级原则。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体系。
       5、公有制为主提供基本医疗原则。全县医疗机构设置以公有制为主导,坚持以国家和集体举办为主,社会力量举办为适度补充,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医疗市场竞争,适度放开非基本医疗和特需服务。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积极引导、统一布局、把握标准、加强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发展原则设置。
       6、社区卫生服务为重点原则。结合医保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严格的双向转诊制度,分流就医层次,引导卫生资源向基层和社区流动,为居民提供全面、优质、高效和集预防、医疗、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区域概况和居民健康水平
(一)区域概况:长兴县地处长江三角洲杭嘉湖平原北端,隶属湖州市管辖,面积1430平方公里,2005年底全县常住人口62万。全县共有16个建制乡镇,226个行政村,农业人口45万,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433人。预计2010年全县常住人口63万。
长兴距上海、杭州、苏州均在100-200公里左右,全县境内有宣杭铁路、杭宁、申苏浙皖高速公路、318、104国道贯穿,交通便捷,当地居民外出就医比较方便。
2005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135.38亿元,人均生产总值21850元,财政总收入17.51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35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7307元。
(二)居民健康水平:2005年全县人口出生率8.31‰,死亡率6.06‰,自然增长率2.25‰。
2005年孕产妇住院分娩率99.87 %,孕产妇死亡率为0,婴儿死亡率7.58‰,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1.95‰。
2005年法定传染病发病率490.90/10万,死亡率为0.48/10万。主要传染病发病率:肝炎93.32/10万(584例),死亡率0;肺结核112.66/10万(705例),死亡率0.16/10万(1例);痢疾32.12/10万(201例)、麻疹86.13/10万(539例)、伤寒2.88/10万(18例)、淋病31.96/10万(200例)、梅毒33.40/10万(209例),死亡率均为0。
到2005年底,全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98.06%;农户卫生厕所普及率85.68%;农村合作医疗参加率85.65%。
(三)居民疾病谱情况:居民住院疾病谱前十位高低排序是:损伤和中毒21.33%、消化系统疾病19.33%、呼吸系统疾病14.78%、循环系统疾病9.44%、妊娠分娩和产褥期疾病9.26%、泌尿系统疾病7.42%、肿瘤4.36%、传染病3.26%、影响健康状态1.85%、内分泌代谢疾病1.56%。
(四)居民患病、就诊及住院情况:根据《2003年国家卫生服务调查》,2003年居民二周患病率为143.0‰,按人数计算居民慢性病患病率为151.1‰,居民两周就诊率为133.8‰,居民住院率为36.0‰。


四、现有卫生资源和服务状况
(一)医疗机构:截止2005年年底,全县拥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789家,其中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皮肤病防治站各一家,卫生院28家,非卫生系统医院3家,民营医院2家,延伸机构9家,门诊部、诊所、医务室161家,村卫生室(医务室)582家。
全县卫生事业发展稳定,医疗服务和疾病预防控制保健体系机构较为齐全。
(二)床位:据2005年统计数据,全县计有医疗床位1862张,其中县级医院634张,卫生院589张;计算千人床位数为3.00张。
(三)卫生技术人员:2005年,全县卫生系统合计人员2317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972人,执业医师552人,执业助理医师233人,注册护士628人,药剂人员166人,检验人员81人,其它卫技人员312人。千人医生数1.27,千人护士数1.01。
(四)医疗设备和卫生服务状况:截止2005年末,全县卫生系统净资产2.66亿元,其中,政府办医疗机构1.98亿元,占74.44%,县级医院拥有全身螺旋CT、大型X线机、彩色B超、ICU等大型先进医疗设备,能够开展普外科、脑外科、胸外科、骨外科、泌尿外科、显微外科、心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内分泌科、肿瘤科、传染科、儿科、妇科、产科、中医科、五官科、口腔等各类业务,大部分疾病均可在境内得到有效治疗。乡镇卫生院均拥有B超、X线机、血球仪、尿液分析仪等医疗设备,开展了普通内科、普通外科、儿科、中医科、妇保、儿保、传染病管理、地方病防治等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以及承担公共卫生、村卫生室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爱国卫生技术服务等职能。
        2005年全行业医院、卫生院业务总量2.46亿元,门急诊107.07万人次,住院3.47万人次,住院病人手术1.32万人次,出院病人治愈好转率93.85%,平均住院日15.33日,病床使用率59.89%,实际占用床日40.38万。
五、设置规划和布局要求


设置控制标准和指标
       1、医疗机构:全县在现有设置的基础上继续办好代表区域水平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根据卫生改革发展和医疗卫生需求,鼓励民营资本改善现有两家民营医院。原则上不再举办新的医疗机构。
全县设置28家乡镇卫生院,不再新设村卫生室(医务室),整合现有村卫生室(医务室)发展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各类诊所及其它社会医疗机构已基本满足我县城乡居民方便就医的需求,严格控制数量、优化质量。
       2、医疗床位:到2010年,各医疗机构的床位数,县级医院将增加至1000张,其中县人民医院原设置编制床位314张,根据实际需要2006年前异地搬迁后增至500张;县中医医院设置编制床位200张,根据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发展要求,到2010年前逐步增加到300张;县妇幼保健院异地扩建后床位由120张逐步发展到200张;省属企业医院床位减少到300张,民营医院适度发展到300张,乡镇卫生院床位减少到300张。全县合计设置床位达到1900张(含10床以下乡镇卫生院床位),每千人床位数保持在3.00。期间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需要对床位设置进行10-20%范围调整。
       3、卫生人力:全县承担基本医疗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与人口比例控制在每千人4.20人,人员总数约2646人,其中医生达到每千人医生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2.00;每千人护理人员数(注册护士)1.40;每千人防保医生数0.30,防保医生190人;行政后勤人员,县级医疗机构不超过人员总数的20%,乡镇卫生院不超过人员总数15%。


分级和分类
        设置医疗机构根据其服务范围和辐射能力,分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三级和厂矿、学校、机关医务室、民营性医疗机构。
        设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性质、社会功能、服务任务、经营目的划分为非营利性、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为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捐资举办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股份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核定的界定、核定程序等按照国家四部委下达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实施。


县级医疗机构
        县级医院:现有设置长兴县人民医院、长兴县中医院。县人民医院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综合性医院,功能和发展重点是增强辐射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为全县人民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中医院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功能是发扬传统医学的优势,走中西医结合的道路,充分发挥全县中医工作的龙头作用,为全县人民提供良好的中医药医疗服务。在二级甲等中医院的基础上,争取2010年评审为三级乙等中医院。
        县人民医院为全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主要挂靠医院,医院通过加强内涵建设,不断完善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促进、指导作用和充分发挥院感、护理、急诊、临检、放射、麻醉、药剂等质控中心的功能。在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的基础上,2010年争取发展成为三级乙等综合医院。
        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是县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政府对妇女和儿童保健服务的公共卫生机构,是我县妇幼保健工作的技术中心和业务指导中心。负责妇幼保健和相关健康教育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技术指导职能,主要开展围产保健监测、儿童保健监测、出生缺陷监测和生育健康监测,提高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诊断水平,降低出生缺陷,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县皮肤病防治站:在县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政府对皮肤病性病防治的公共卫生机构,具体负责制定全县皮肤病性病防治工作计划,指导全县开展皮肤病性病防治;开展业务培训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具体实施皮肤病性病防治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政府举办的县级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指导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技术指导职责。


乡镇卫生院
        继续完善16个建制乡镇卫生院建设,保留目前非建制乡镇卫生院12家。卫生院以公共卫生为主要职能,严格控制规模,积极推进运行机制改革,不断改进服务模式,坚持以人群健康为中心,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企业,综合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六位一体”的综合性社区卫生服务,并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乡镇域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协助进行农村卫生执法工作,负责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人员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乡镇卫生院一般不向医院模式发展。三个组团所在泗安、煤山、和平地区医院(中心卫生院),可根据镇域规划、社会发展需要,向150床以下二级医院发展,并继续承担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职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005年起将村卫生室(含村医务室)逐步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2007年之前,全县所有的村卫生室完成由目前单一的医疗服务功能向较为完善的具有“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整合转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以现有16家建制乡镇卫生院和10家非建制乡镇卫生院(管埭、仙山卫生院除外)为基础,分别成立1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0家“社区卫生服务分中心”。与乡镇卫生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不另增设医疗机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在村卫生室(医务室)的基础上建立,按照2500—5000服务人口,步行20分左右为服务半径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原则,承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服务,全县设置164家,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五统一”管理,到2006年底,全县基本建成服务网络健全、功能到位、机制较为完善的以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为龙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基础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雉城镇建成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一般在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内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县级医疗机构通过转变服务方式、调整服务功能后,承担建成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职能。服务区域较大,服务人口较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以每1.5—2万左右人口设置一个服务站,每名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服务人口为1.5—2千左右。
县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六)厂、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医务室
        服务人数在500以上的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医务室,500人以下原则上不予设置。学校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置。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医务室不得对社会开放。
(七)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医疗机构
        支持现有浙江长兴博济医院、长兴骨科医院根据200床和100床规模适度有序发展,鼓励外资、民资投资改善办院条件,提高内涵建设,形成专科特色,个体社会医疗机构(诊所)的设置按总量控制优化发展的原则,不再新增个体和社会诊所、门诊部。
(八)县120医疗急救中心
        2007年前完善整合长兴县120急救中心,承担县域内院前急救任务,按照城市人口每5万,农村人口每10万人配备一辆救护车,共配置8辆救护车,1辆指挥车,并配备相应的卫技、驾驶、管勤人员和医疗救治设备,装备GPS卫星定位系统,挂靠县人民医院。辖区内其他县级医院、省属单位医院、民营医院、地区医院救护车接受120医疗急救中心统一调度。
(九)感染性疾病科病区(传染病区)
        本县不设传染病专科医院,2006年底前在县人民医院新院内设立独立的感染性疾病科病区(传染病区),设置30—40床,具备标准隔离条件,用于收治全县传染病住院病人。2007年前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均完善设立符合要求的感染性疾病门诊(预检接诊点),并设置相对独立的传染病房,用于预检接诊。
        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卫生服务人员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十、设置和执业要求
(一)设置申请和执业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行政许可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申请审批,进行执业登记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借和转让。
(二)名称使用医疗机构的名称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医疗机构名称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机构名称或使用《细则》中明确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三)执业范围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技术规范,必须按照登记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
(四)变更和校验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服务方式、诊疗科目等,必须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医疗机构应当于前一次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办理校验手续,床位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一次,床位不满100张的每年校验一次。办理校验应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
(五)卫技人员执业
        任何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并严格按照执业规则执业,承担各种法律责任,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将依法进行惩处。


十一、监督管理和处罚(一)监督与管理
        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注销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并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附则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划解释权在长兴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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