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兴 浙江卫生

再生育审批服务指南

 更新日期:2017.08.07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17年  月  日           实施日期: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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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申请再生育审批。
适用对象: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三)《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再生育审批办理规定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2〕34号)
四、受理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
五、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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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八、禁止性要求
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弃婴、溺婴、非法收养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居民身份证
(三)结婚证
(四)户口簿
(五)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
(六)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后出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审核盖章的婚育情况证明。原属离婚的,应提交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属解除同居关系的,应提交解除同居关系相关的证明或调查结论。
以符合《省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为由申请的,还应提交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病残儿鉴定结论证明。
一方或双方为华侨的夫妻,以所生子女均在国外定居为由提出在境内再生育申请的,应提供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以及其子女均在国外定居的证明材料。
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夫妻,符合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提出在境内再生育申请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港澳台居民或外国居民的身份证明材料。
(七)其他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联系电话:各乡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计生办
办公地址:乡镇(街道、园区)卫生计生机构服务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二、办理方式
后台审批
十三、办结时限
5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批准再生育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服务窗口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省、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投诉热线(区号)+12356
网上投诉:http://www.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乡镇(街道、园区)卫生计生机构服务窗口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2-6036024
网上查询: 暂不设立
 
 
 
 
 
附录1 再生育审批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再生育审批参考文书格式一
夫妻再生育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身份证号  
   
户籍地   现居住地  
   
工作单位及职业   联系电话  
   
男方婚姻状况 初婚 年   月   日 女方婚姻状况 初婚 年   月   日
离婚(丧偶) 年   月   日 离婚(丧偶) 年   月   日
再婚(复婚) 年   月   日 再婚(复婚) 年   月   日
男方生养情况 出生年月 性别 是否为收养 女方生养情况 出生年月 性别 是否为收养
           
           
申请理由及申请人承诺 理由:(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    )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提供材料:见《申请再生育审批提供证明材料清单》(附后)
我们郑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无弃婴、溺婴和非法收养子女,否则,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夫妻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由申请人夫妻如实填写。一式二份,县、乡镇(街道)各存一份。
再生育审批参考文书格式二
夫妻再生育审批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村(居)委会核实意见  
 
 
 
                              (章)
 
承办人: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及审核情况  
经初审,该夫妇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第   款第   项(具体内容为:
 
 
)规定的情形;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予以公示,结果:
 
 
(章)
 
承办人 :                          年    月    日
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审批意见 承办人意见     
经审核,该夫妇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第   款第   项有关规定,且审批资料齐全,建议准予审批。
 
       承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此表一式二份,县、乡镇(街道)各存一份。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一、《夫妻再生育申请表》中“生养情况”填写不完整,未填写男女双方此前生育(含送养)、收养的所有子女情况。“夫妻签名(手印)”由他人代签,此处需由夫妻双方本人签名。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再生育许可自始无效,已经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一、夫妻再生育申请地如何确定?
夫妻双方皆为我省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受理再生育申请;有一方或双方为非农村居民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受理再生育申请,报受理乡镇(街道、园区)所在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对于夫妻一方为境外人员、外省户籍或高校集体户口等情况,我省一方户籍地可以审批的,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受理当事人依法提出的再生育申请。
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由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卫生和计生部门以方便申请当事人为原则协商决定。
二、夫妻依法收养过子女,可以申请再生育吗?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但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三、已取得《批准再生育决定书》的夫妻离婚了,再生育许可还有效吗?
  已取得《批准再生育决定书》的夫妻,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再生育审批决定自情况变化之日起无效,但情况发生变化时已经怀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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