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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核发服务指南

 更新日期:2017.08.07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17年  月  日           实施日期: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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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核发。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在农村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三)《财政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  奖扶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2〕58号)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四、受理机构
乡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
五、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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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以上;
5.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八、禁止性要求
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居民在达到60周岁的当年按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乡镇(街道、园区)计生办
办公地址:乡镇(街道、园区)卫生计生机构服务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镇(街道、园区)初审并公示—县级复审确认-市级检查监督-省级备案
十二、办理方式
后台审批
十三、办结时限
18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六、结果送达
资金发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的对象,均可按规定申请扶助。
申请人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如因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奖励扶助的,将取消扶助资格,收回已经核发的扶助资金。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2-6036024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省、市、县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或0572-12345
网上投诉:http://www.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乡镇(街道、园区)卫生计生机构服务窗口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5:3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2-6036024
 
 
 
 
 
 
 
 
 
 
 
 
 
附录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核发服务指南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长兴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

______乡(镇、街道) __________村(居)委会 照         片
 
家庭地址(门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       目 姓   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性质 是否享受
社保
婚姻状况(含婚姻变动日期) 备注
本人 信息              
配 偶 信 息            
曾生育子女数   男孩□  女孩□ 现有存活子女数
(含收养、继子女等)
     男孩□  女孩□
曾经生育(收养、继子女等)子女情况 姓   名 性别 编号 出生日期 死亡日期 是否本人亲生 备注
             
             
             
             
诚信承诺 我保证,申请表上填写的情况都是真实的,如有隐瞒和虚假,
我愿意接受取消资格的处理(若已领取扶助金的,如数返还已领取的扶助金)。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以上由申请人填写)
村(居)委会评 议 意 见 经村委员评议,符合确认条件,同意上报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签章)
乡(镇、街道)审 议 意 见 公示无异议,经初审符合确认条件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签章)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签章)
备          注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申请人应根据自身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进行申报的,一经查实,不得享受奖励扶助金。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一、如何理解“1973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1.1979年9月3日前生育子女数量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浙革[1973]17号)“不要超过养两个孩子”的规定;
2.1979年9月3日至1982年3月7日间生育子女数量和间隔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浙革[1979]108号)“每对夫妇最好生育一个子女,不得超过两个,两胎间隔时间在4年以上”的规定;
3.1982年3月8日至1985年2月8日间,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草案)》第八条第二款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浙政[1984]38号)的规定(见附件1);
4.1985年2月9日至1990年1月2日间,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符合1985年施行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以及《关于多胎和超计划二胎得到有效控制的市县农村完善具体生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1986]41号)的有关条件(见附件2);
  5.1990年1月3日至1995年9月27日间,生育第二个孩子必须符合1990年施行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的条件(见附件3);
  6.1995年9月28日至2001年12月29日间,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符合1995年施行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见附件4);
  7.在1992年3月31日以前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在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8.1982年3月8日之前,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普遍认为是事实夫妻关系生育的列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9、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第二胎且有间隔要求的,间隔达到4年。
二、如何界定“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现存子女数包括本人现存的生育子女(含送养、寄养、离婚判随前配偶的子女)、现存的合法收养(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和现存的继子女;
2.子女遗弃或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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