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兴 浙江卫生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申请服务指南

 更新日期:2017.08.07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17年  月  日           实施日期: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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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申请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核发。
三、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二)《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  从200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三)《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发〔2011〕62号) 从2011年开始,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比较扎实的地区,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012年在全国推开。
(四)《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号)  按照统筹城乡扶助标准,统筹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的原则,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特扶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四、受理机构
乡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
五、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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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从2012年开始,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八、禁止性要求
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九、申请材料目录
符合特别扶助资格条件的对象按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需另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独生子女残疾的,需另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对象,需另提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等级为三级以上。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乡镇(街道、园区)计生办
办公地址:乡镇(街道、园区)卫生计生机构服务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省地级备案--资金发放
十二、办理方式
后台审批
十三、办结时限
18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六、结果送达
资金发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符合特别扶助资格条件的对象,均可按规定申请扶助金。
申请人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如因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特别扶助的,将取消扶助资格,收回已经核发的扶助资金。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2-6036024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省、市、县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或0572-12345
网上投诉:http://www.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乡镇(街道、园区)卫生计生机构服务窗口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5:3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2-6036024
 
 
 
 
 
 
 
 
 
 
 
 
 
 
 
 
 
 
附录1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申请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长兴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照         片
门牌号  
联系电话:  
项目 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户口性质 婚姻状况
本人信息            
配偶信息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 男孩 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 男孩 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  
女孩 女孩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是否亲生 存活状况 死/残年月 死亡确认单位
             
             
 夫妇收养子女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收养年月 存活状况 死/残年月 死亡确认单位
             
             
残疾证号码   残疾类型   残疾等级  
诚信承诺 我保证,申请表上填写的情况都是真实的,如有隐瞒和虚假,我愿意接受取消资格的处理(若已领取扶助金的,如数返还已领取的扶助金)。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上由申请人填写)
  村(居)委会评 议 意 见 经村委会评议,符合确认条件,同意上报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签章)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公示无异议,经初审符合确认条件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签章)
  县卫生计生局确认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签章)
备     注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申请人应根据自身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进行申报的,一经查实,不得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理解特别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答: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2、如何理解“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答: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
  3、如何理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答: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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